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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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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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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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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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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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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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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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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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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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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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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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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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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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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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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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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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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杜阮镇叱石风景区临时商铺(共7卡)以及周边配套用地,附近有公交接驳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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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位于杜阮镇叱石风景区内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竞得人在收到交易集团通知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集团签订并领取《成交确认书》; 3.租赁期为 5 年,竞得人在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4.委托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 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5.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交易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承担,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为按单宗标的成交首年月租金的50%或租赁期内总租金1%收取(孰低原则),单宗标的收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竞得人须按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要求向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竞得人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竞得人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竞得人确认,将按照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委托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6.标的为现状条件下出租,有意竞租者在充分了解标的后决定是否报名。 7.该租赁商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以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 8.承租方如需对租赁商铺维修加固、补漏的,改造方案必须提交出租方审定同意后方能施工,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在经营期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范围进行申请相关营业执照。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能有污水直排或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10.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终止的,租赁商铺中的不动产(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等)和不可拆卸设施、装修物,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 11.出租期间若国家、政府征用或改变其它用途,出租方应在规定撤场时间到来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出租期间尚余不足3个月的除外),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理撤场,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12.为符合景区的形象,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需投入不少于20万元对铺面进行装修,确保整体美观(该方案由承租方出具设计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后方能施工)。 13.承租人不能超越出租范围经营。 14.该租赁物不得销售烟花、鞭炮、香烛、元宝等。 15.承租方必须配合职能部门及叱石景区办公室的相关工作,服从管理。 16.在承包期间,承租方负责做好叱石山太子亭至山顶的登山径、休息点、亭台的保洁项目工作,定期安排保洁员对上述点位进行保洁,做到每月度1次(特殊情况须配合出租方工作)。并对登山径的杂草、杂树定期进行修剪。 17.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