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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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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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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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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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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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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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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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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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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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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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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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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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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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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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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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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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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台山市水步镇龙山路30号201卡位于台山市工业新城生活配套综合楼二层。第一期出租的是二层201卡,总面积313.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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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台山市水步镇龙山路30号二层201卡。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竞得人在收到交易集团通知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集团签订并领取《成交确认书》; 3.租赁期为8年,竞得人在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4.委托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5.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交易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承担,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为按单宗标的成交首年月租金的50%或租赁期内总租金1%收取(孰低原则),单宗标的收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竞得人须按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要求向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竞得人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竞得人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竞得人确认,将按照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委托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6.如租赁时间超过半个月而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租金; 7.竞得人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竞得人应向委托方缴纳3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不足6个月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8.租赁期内,未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也不得与他人合作、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使用租赁房屋; 9.租赁该非住宅房屋仅作为非住宅使用,房屋不能用作生产用途。房屋仅用作无明火餐饮、文体娱乐服务等行业的经营场所,但不得开设高噪音、涉黄涉毒等违法违规行为及使用明火等商业经营活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竞得人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10.竞得人应负责承租房屋的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和用电用气安全责任,房屋及周边的卫生; 11.竞得人应自行开户缴交水电费; 12.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