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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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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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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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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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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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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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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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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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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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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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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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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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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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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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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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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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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拟公开招租标的位于江门市西园里下103、104室及28号全部共2项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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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江门市西园里下103、104室及28号全部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竞得人在收到交易集团通知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集团签订并领取《成交确认书》; 3.租赁期为10年,竞得人在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4.标的物属于简易装修状态,可能还存在瑕疵(残旧、风化、渗漏等),承租方自接收标的物之日起,标的物范围内的非结构性维修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以及根据法定事由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承租方所有升级改造的基础设施、装修、装饰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设施(移动会损坏标的物或移动会损坏被移动物)及与标的物融为一体的装修装饰等,承租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标的物的财物)除外,承租方要以经营现状移交给出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 6.竞租成功者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出租方缴交人民币10万元的标的物升级改造保证金,并存入出租方指定的银行专户。 7.承租方须投入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对标的物进行装修升级改造。并提供合法有效依据经出租方审核确认完成对标的物的装修投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退还全额升级改造保证金。 升级改造设计方案自出租方书面同意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施工或虽然已施工,但承租方未能提供经有资质机构审核确认已建工程造价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本数),出租方有权没收升级改造保证金。 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出租方给予承租方五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间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以及涉及赔偿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以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 9.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消防设施及管道等 )和不可拆卸的装饰、装修物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卸或以任何方式进行破坏,否则出租方有权按装修装饰的重置价格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10.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 (1)如因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政府征收、征用标的物; (2)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3)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 (4)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 (5)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 (6)乙方对甲方实施诋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 11.承租方自竞租成功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 12.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