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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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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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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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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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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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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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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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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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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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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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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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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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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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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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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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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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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99号301室-3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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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99号301室-316室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竞得人在收到交易集团通知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集团签订并领取《成交确认书》; 3.租赁期为 10 年,装修免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不应超过实际装修工期。竞得人在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4.承租方不能整体转租物业,在不违反合同约定(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物业分租,分租合计面积不得超过总出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同时将分租资料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出租。 5.合同期限届满、承租方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出租方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以及根据法定事由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同意在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时,承租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7 】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5日)无条件将标的物清扫干净并经双方确认无损后交回出租方,否则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清洁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所有装修形成的设施、设备、装饰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承租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标的物价值的财物)应在上述期限内搬离。逾期搬离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留置在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 6.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须于每月的10日前向出租方转账交纳当月的租金。 7.本项目租赁所涉及的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承租方支付的税费及其他承租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本标的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97号203室-212室等3项物业均为空置,出租方将在签订合同之起30天内进行移交,新租期自标的移交之日起计算。 9.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