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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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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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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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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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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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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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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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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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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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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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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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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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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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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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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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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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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台山市川岛镇甫草养蚝二十一号养殖场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用海(详见标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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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台山市川岛镇甫草对开海域,离岸约9.8km(详见标的图片)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竞得人在收到交易集团通知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集团签订并领取《成交确认书》; 3.租赁期为8年5个月(海域使用权期限至2034年7月4日止),竞得人在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4.竞得方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当日内须向出租方缴纳12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海域使用权无偿归还给甲方,乙方应提起做好清场离场计划,清理好场内废弃品及垃圾等。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将租赁标的恢复原状交完给甲方,如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能依约完成清场离场手续的,应在15日内完成清场离场,逾期仍未清场离场的,视乙方放弃标的物所有资产,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标的。同时,在租赁标的恢复原状前乙方还应按当期租金上浮10%按月支付占用费给甲方。 5.成交价为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在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5日内须向出租方一次性缴清第1年租金,逾期不交,出租方有权暂停交付海域,且合同租赁期不顺延,下一年度租金支付时间详见合同约定。若最后一年不足12个月,按成交价日平均价乘实际天数计算。 6.出租方收到竞得方第一年度租金后30日内交付标的,标的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当前海域没有养殖设施等物品及不存在非法占用的情况,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 7.竞得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要海上救援或存在违约情形的,出租方可以先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收到出租方发出的补缴通知后,竞得方应在5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补足,逾期的按每日200元缴纳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8.本次招租标的的宗海位置图仅供参考,请意向竞投人充分考虑和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标的海域地处台山市川岛镇甫草对开海域,离岸约9.8km,证载合计面积25.1343公顷(即376.83亩),证载用海年限为10年(2024年7月5日至2034年7月4日止)。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筏式养殖),具体界址位置详见标的图片,拟按现状整体出租。 10.竞得方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未经台山市川牧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开展除《海域使用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以外的用海方式。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