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
租赁个数:
*
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
租赁期限(年):
年
*
租赁期限(月)
月
*
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
原租赁合同期限:
*
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
币种:
人民币
*
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
挂牌价:
*
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
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
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
加价幅度:
*
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
标的简介:
台山市广海镇南部广海湾海域养蚝二十一号场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用海形状为规则四方形。
*
标的坐落(存放)地:
台山市广海镇南部广海湾海域养蚝二十一号场坐落于广海镇南部广海湾海域,所在海域为深水区,距广海湾渔人码头约2公里。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竞得人在收到交易集团通知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集团签订并领取《成交确认书》; 3.租赁期为7年11个月,竞得人在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合同之日竞得人须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作为合同押金(以最后一年租金为标准); 4.成交价为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竞得方在2026年5月1日前向出租方缴清第一年租金,逾期不交,出租方有权暂停交付海域,且合同租赁期不顺延,下一年度租金支付时间详见合同约定。若最后一年不足12个月,按成交价日平均价乘实际天数计算; 5.出租方收到竞得人第一年度租金后30日内交付标的。标的现状良好,不存在占用的情况,拟按现状交付,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 6.竞得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需要海上救援或存在违约情形的,出租方可以先用合同押金抵扣,收到出租方发出的补缴通知后,竞得方应在5日内将合同押金补足,逾期的按每日200元缴纳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没收合同押金; 7.若竞得方在养殖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相关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要求竞得方在限期内做出整改,并每次出租方有权处罚10万元,违反相关规定合计3次及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及处置养殖场内的养殖设施; 8.标的海域地处台山市广海镇南部广海湾海域,证载面积95.9502公顷(即1439.25亩),证载用海年限至2033年12月28日止。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具体界址位置详见标的图片。本次招租标的的宗海位置图仅供参考,请意向竞投人充分考虑和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经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若合同期内竞得人需转让、分租的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竞得人相关违约责任,没收合同押金。对同意竞得人转让、分租他人的,出租方有权向竞得人收取每亩每年30元的转让费; 10.用于海面养殖的海上养殖设施(筏式养殖)均由竞得人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建设(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在布设相关养殖设施(蚝排)前需报出租方备案,建设完成后经出租方验收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或拆除重建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出租方的验收不代表出租方为竞得人建成的海上养殖设施担责,如竞得人建成的海上养殖设施被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或其他存在需整改的情形,或使用该海上养殖设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出租方产生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竞得人追偿,可从合同押金中抵扣;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