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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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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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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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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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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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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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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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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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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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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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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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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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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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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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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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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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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投,不接受联合竞投。 2.竞得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竞得方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后3日内须向出租方缴纳1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海域使用权无偿归还给出租方,竞得方应提起做好清场离场计划,清理好场内废弃品及垃圾等。竞得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将租赁标的恢复原状交完给出租方,如租赁期限届满竞得方未能依约完成清场离场手续的,应在15日内完成清场离场,逾期仍未清场离场的,视竞得方放弃标的物所有资产,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标的。同时,在租赁标的恢复原状前竞得方还应按当期租金上浮10%按月支付占用费给出租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凭委托方出具的竞投保证金退款证明原件或《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窗口申请,将竞投保证金全额退回原缴款账户。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3.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竞得方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后3日内须一次性向出租方缴清第1年租金,逾期不交,出租方有权暂停交付海域,且合同租赁期不顺延,下一年度租金支付时间详见合同约定。若最后一年不足12个月,按成交价日平均价乘实际天数计算。 4.出租方收到竞得方第一年度租金后30日内交付标的,标的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当前海域没有养殖设施等物品及不存在非法占用的情况,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 5.竞得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要海上救援或存在违约情形的,出租方可以先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收到出租方发出的补缴通知后,竞得方应在5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补足,逾期的按每日200元缴纳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6.本次招租标的的宗海位置图仅供参考,请意向竞投人充分考虑和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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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7.标的海域地处台山市川岛镇上川莫大湾西北侧附近海域,证载合计面积33.3333公顷(即499.75亩),证载用海年限为10年(2025年8月6日至2035年8月5日止)。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底播养殖),具体界址位置详见附件,拟按现状整体出租。 8.竞得方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未经台山市川牧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开展除《海域使用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以外的用海方式。
备注:
9.竞得方不得将其依法占用的国有资产(海域使用权)用于抵押贷款或者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竞得方相关法律责任。 10.竞得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与海洋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展海水养殖活动,且养殖投放养殖品种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储存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渔药用品,也不得引进有危害当地生态水域的物种进行养殖,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11.竞得方不得将承租权以转让、赠与或其他任何方式授予第三方,若合同期内竞得方确需转让、分租的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竞得方相关违约责任,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12.竞得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从业人员及其所使用工具、救生设备),并购买海上作业保险及相关意外险,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药残抽检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3.用于底播养殖的海上养殖设施均由竞得方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建设(费用由竞得方自行承担),竞得方在布设相关养殖设施前需报出租方备案,建设完成后经出租方验收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或拆除重建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费用均由竞得方承担。出租方的验收不代表出租方为竞得方建成的海上养殖设施担责,如竞得方建成的海上养殖设施被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或其他存在需整改的情形,或使用该海上养殖设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竞得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出租方产生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竞得方追偿,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14.海上养殖设施投入使用后的维修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台风等原因受损等修复工作均由竞得方自行负责及承担费用。 15.竞得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竞得方承担。 16.海上养殖设施建设及养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责任及风险均由竞得方自行承担。 17.竞得方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后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合法生产经营。 18.为了保证养殖区域安全生产,竞得方使用的养殖船舶必须符合政府相关职能管理办法,经过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关牌照,并报出租方备案。 19.在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号或相关职能部门(如海事局、渔业管理部门等)根据实际天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大风浪、寒潮、强降雨等)发布通知时,竞得方不得安排人员下海作业。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方无条件退出海面养殖生产,且由竞得方承担全部责任。 20.竞得方在日常经营使用时,严禁违规用海,严禁超出用海范围,如经发现竞得方有违规用海、超出用海范围经营情况,出租方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交纳的租赁成交价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由竞得方赔偿。 (因显示字数限制),其他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详见附件《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