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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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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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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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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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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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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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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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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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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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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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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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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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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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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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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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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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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投,不接受联合竞投。竞得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水产养殖,且养殖品种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储存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渔药用品,也不得引进危害当地生态水域的物种进行养殖。 2.成交后,竞得方需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出租方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出租方出具资质审核意见书。竞得方需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并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若竞得方无法通过资质审核的,则由出租方认定,按违约处理。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方凭出租方出具的竞投保证金退款证明原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窗口申请,将竞投保证金全额退回原缴款账户。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3.竞得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且双方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当日,出租方即向竞得方交付约定海域(该海域符合交付条件,且海域内无任何海上养殖设施),同时开始计算租金。竞得方需在《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标的成交价总金额的10%)。若竞得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即视为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租赁合同提前解约或合同期限届满后,经渔业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出租方确认该租赁海域内的海上养殖设施需要拆除的,竞得方须自行将海上养殖设施拆除,拒不拆除的,出租方有权进行拆除处理,并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拆除费用。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覆盖拆除费用,出租方有权要求竞得方支付不足部分,竞得方不足额支付的,出租方垫付后有权向竞得方追讨。 4.成交价为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按一年一付。自合同签订当日起算,竞得方应于半年内将首年租金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竞得方逾期未交租金或不足额交款的,视为竞得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已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首年之后的各年度租金,竞得方应于上一年度租赁期限届满前10日内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严格遵循“先交租后使用”原则,若竞得方逾期未交租金或不足额交款的,按每日应缴款项的万分之五缴纳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5日仍未足额支付,即视为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已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最后一年不足12个月,按最后一期的租金日平均价乘实际天数计算。 5.竞得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要海上救援或存在违约情形的,出租方可以先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收到出租方发出的补缴通知后,竞得方应在5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补足,逾期的按每日按应缴款项的万分之五且不低于2000元缴纳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6.若竞得方在养殖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出租方有权要求竞得方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每次扣除1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拒不执行整改或严重违法违规的,出租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议对竞得方进行处罚,并有权视竞得方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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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7.本次招租标的的宗海位置图仅供参考,请意向竞投人充分考虑和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备注:
8.标的海域地处台山市都斛镇附近海域,位置为位于台山市都斛镇二崖山附近3宗开放式养殖海域,证载面积200.0001公顷(即3000.0015亩),证载用海年限为10年(2034年11月14日止)。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筏式养殖),具体界址位置详见位置图。 9.竞得方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开展除《不动产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以外的用海方式。 10.竞得方不得将其依法占用的资产(海域使用权)用于抵押贷款或者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竞得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11.竞得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海洋法律法规开展海水养殖活动,科学确定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和间距(每组蚝排面积不能低于10亩),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12.在承包期间,竞得方禁止私下转包或招合作方,如果转包或招合作方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同时租金在当年标准上至少递增10%,否则按违约处理,并有权追究竞得方相关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及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13.竞得方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从业人员及其所使用工具、救生设备),并购买海上作业保险及相关意外险,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药残抽检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4.用于海面养殖的海上养殖设施均由竞得方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建设(费用由竞得方自行承担),竞得方在布设相关养殖设施(蚝排)前需报出租方备案,建设完成后经出租方验收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或拆除重建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费用均由竞得方承担。出租方的验收不代表出租方为竞得方建成的海上养殖设施担责,如竞得方建成的海上养殖设施被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或其他存在需要整改的情形,或使用该海上养殖设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竞得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出租方产生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竞得方追偿,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15.海上养殖设施投入使用后的维修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台风等原因受损等修复工作均由竞得方自行负责及承担费用。 16.竞得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竞得方承担。 17.海上养殖设施建设及养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责任及风险均由竞得方自行承担。 18.竞得方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后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合法生产经营。 19.为了保障养殖区域安全生产,竞得方使用的养殖船舶必须符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关牌照。 20.在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号或相关职能部门(如海事局、渔业管理部门等)根据实际天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大风浪、寒潮、强降雨等)发布通知时,竞得方不得安排人员下海作业。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方无条件退出海面养殖生产,且由竞得方承担全部责任。 (因显示字数限制),其他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详见附件《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相关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以出租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