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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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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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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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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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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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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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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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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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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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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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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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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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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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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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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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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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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租,不接受联合竞投。 2、竞得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竞得方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后1日内向出租方缴纳一年租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以最后一年租金为标准)。合同终止时,海域使用权无偿归还给出租方,竞得方应提起做好清场离场计划,清理好场内废弃品及垃圾等。经出租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认为租赁区域内的海上养殖设施无需拆除的,竞得方不得擅自拆除海上养殖设施,由竞得方按照实际状况无偿移交给出租方处置,否则竞得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将租赁标的恢复原状交完给出租方。如租赁期限届满竞得方未能依约完成清场离场手续的,应在30日内完成清场离场,逾期仍未清场离场的,视竞得方放弃标的物所有资产,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标的。同时,在租赁标的恢复原状前竞得方还应按当期租金上浮10%按月支付占用费给出租方。 3.成交价为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签订合同后60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第一年租金,逾期不交,出租方有权暂停交付海域,且合同租赁期不顺延,下一年度租金支付时间详见合同约定。若最后一年不足12个月,按成交价日平均价乘实际天数计算。如竞得人无法按时缴交租金,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延期。如因竞得人私自离场或借合同纠纷为由拒交租金等逾期超过60日,视为竞得人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欠缴租金总额,每天按5‰收取竞得人滞纳金,出租方有权处置场内有关设施。 4.出租方收到竞得人第一年度租金后30日内交付标的。标的现状良好,不存在占用的情况,拟按现状交付,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 5.竞得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需要海上救援或存在违约情形的,出租方可以先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收到出租方发出的补缴通知后,竞得方应在5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补足,逾期的按每日200元缴纳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6.若竞得方在养殖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相关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要求竞得方在限期内做出整改,并每次出租方有权处罚10万元,违反相关规定合计3次及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及处置养殖场内的养殖设施。 7.标的海域地处台山市广海镇南部广海湾海域,证载面积63.0944公顷(即945.90亩),证载用海年限至2033年12月28日止。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具体界址位置详见附件。本次招租标的的宗海位置图仅供参考,请意向竞投人充分考虑和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经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竞得人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开展除《海域使用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以外的用海方式。9.竞得人不得将其依法占用的国有资产(海域使用权)用于抵押贷款或者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竞得人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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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10.竞得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与海洋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展海水养殖活动,且养殖投放养殖品种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储存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渔药用品,也不得引进有危害当地生态水域的物种进行养殖,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备注:
11.若合同期内竞得人需转让、分租的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竞得人相关违约责任,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对同意竞得人转让、分租他人的,出租方有权向竞得人收取每亩每年30元的转让费。 12.竞得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从业人员及其所使用工具、救生设备),并购买海上作业保险及相关意外险,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药残抽检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3.用于海面养殖的海上养殖设施(筏式养殖)均由竞得人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建设(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在布设相关养殖设施(蚝排)前需报出租方备案,建设完成后经出租方验收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或拆除重建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出租方的验收不代表出租方为竞得人建成的海上养殖设施担责,如竞得人建成的海上养殖设施被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或其他存在需整改的情形,或使用该海上养殖设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出租方产生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竞得人追偿,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14.海上养殖设施投入使用后的维修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台风等原因受损等修复工作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及承担费用。 15.竞得人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竞得人承担。 16.海上养殖设施建设及养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责任及风险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7.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后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合法生产经营。 18.为了保证养殖区域安全生产,竞得人使用的养殖船舶必须符合政府相关职能管理办法,该出租海域最多可配备养殖船5艘,经过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关牌照,并报出租方备案,不得非法载客出海休闲观光、不得违反伏季休渔制度,非法捕捞,不得参与走私、偷渡、运毒等违法行为。船只作业进出港须提前报备。 19.在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号或相关职能部门(如海事局、渔业管理部门等)根据实际天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大风浪、寒潮、强降雨等)发布通知时,竞得人不得安排人员下海作业,如违反相关管理要求一次的,每次出租方有权处罚10万元,违反相关规定合计3次及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及处置养殖场内的养殖设施。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条件退出海面养殖生产,且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责任。 20.竞得方在日常经营使用的过程中,严禁违规用海,严禁超出用海范围,如经发现竞得方有违规用海、超出用海范围经营情况,出租方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交纳的租赁成交价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由竞得方赔偿。 21.竞得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操作,如发生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事故,出租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条件退出海面养殖生产,如造成损害后果的,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显示字数限制),其他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详见附件《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相关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以出租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