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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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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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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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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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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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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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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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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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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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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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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采伐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 日止。 3.采伐地点:位于江门市河排林场第二工区七林班23、24小班、第三工区五林班7、13小班、第三工区七林班4、5、10小班、第七工区五林班18、19、20、21、22、26、29小班、第七工区四林班25小班的商品林木(136.2公顷)。林木采伐界线以《林木采伐许可证》为准。 4.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现状进行转让。 5.受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6.受让方在进入工地前与转让方签订《江门市国储林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采伐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且向转让方缴纳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300000元),才能进入工地开工。采伐完成无发生森林防火、安全生产事故的,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受让方交还林地给转让方后,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受让方。 7.受让方在签订《江门市国储林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林木转让合同》生效后分两次支付成交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天内支付60%成交款。第二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付清剩余40%成交款。 8.若任何一次的交付款逾期,可视作受让方反悔违约,作自动放弃采伐权处理,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出售林木。受让方在违约前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保证金)都归转让方所有,不退回。 9.受让方在转让方报经上级批准的木材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采伐范围详见采伐许可证),自行组织砍伐、集运、检尺、销售。 10.受让方在木材采伐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林区内已有运输道路,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在转让方伐区的山林中自行开劈新运输道路。 11.受让方在进行采伐、集材、出运过程中必须接受转让方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转让方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实施采伐,未按规定采伐,除赔偿转让方损失外,由受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12.受让方必须在采伐截止日期前完成采伐,伐倒木剩余物限期10天内运输完,全部人员离场,且将采伐场地交还转让方。超期采伐转让方直接移交森林公安处理。 13.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14.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交易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承担,收费标准以《关于印发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为准;竞得人须按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要求向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竞得人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竞得人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竞得人确认,将按照江门公共资源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委托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5.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转让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