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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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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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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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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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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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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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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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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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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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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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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权益人:
权益证明:
备注:
1.本项目有偿使用范围包括:本项目实施方案包含的在开平市月山镇、龙胜镇、沙塘镇、马冈镇、苍城镇、金鸡镇、大沙镇和赤水镇等8个镇指定范围建设运营共4499个停车泊位,增加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前端;并划分638个车位进行充电桩布设,共建设快充充电桩数量319个,以及变配电等配套设施。本项目有偿使用的年限定为2 20年(预计2年建设期 20年运营期)。(具体情况以《开平市乡镇公共区域停车泊位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为准) 2.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现状进行转让。 3.受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4.本项目竞得人在完成项目用地接收后,按项目用途使用的该用地。未经政府方同意竟得人不得以转租、转让的方式处置其所取得的土地相关权益。 5.竟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竟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竟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竟投成功并签订协议后,竟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6.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行。 7.委托方以批准的实施方案将开平市乡镇公共区域停车泊位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竟得人为开平市乡镇公共区域停车泊位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偿使用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须按照《开平市乡镇公共区域停车泊位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竞得人未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或违反协议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收回开平市乡镇公共区域停车泊位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偿使用项目的有偿使用权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8.竟得人应在有偿使用协议签署后6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委托方支付有偿使用权价款具体分期支付时间节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9.开平市乡镇公共区域停车泊位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偿使用项目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法律顾问服务、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费用需由受让方另外支付,且不纳入有偿使用费中计算。 10.其他未尽事宜在《开平市乡镇公共区域停车泊位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偿使用项目有偿使用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