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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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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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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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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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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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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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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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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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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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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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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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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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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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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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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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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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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拟对《恩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9-2035年)》中的2处大型立柱广告点位进行公开招租,分别为城区锦江大桥东北、东南侧2处大型立柱广告设施规划点位,一个规划为三面立柱广告设施位,一个规划为两面立柱广告设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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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恩平市城区锦江大桥东北、东南侧2处大型立柱广告设施规划点位。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委托方在收到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电子版)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并送至交易中心;竞得人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并领取《成交确认书》; 3.租赁期为7年,每3年递增租金,递增幅度为10%,租赁双方在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4.委托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如标的物在挂牌期间还在租赁期内,办理移交的日期需写具体时间) 5.承租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需按照《江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条例》、《恩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到我局办理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使用该立柱式户外广告规划点位,直至完成审批为止。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以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 7.如遇国家征地等不可抗政策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违约。 8.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终止的,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户外广告设施,水、电、消防设施等)和不可拆卸设施、装修物,须全部自行拆除,还原为城市绿地或建设空地;如有新承租人承接及取得该设施所有权的情况下,可配合出租方移交新承租人。 9.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须于每年合同约定时间前向出租方交纳当年的租金; 10.本次出租的为中心城区立柱式户外广告规划点位的使用权,原则上该点位上需按照《恩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和建设立柱式户外广告,整体建设费用由租赁人承担,出租方仅收取点位使用费用。 11.租赁期为期7年,租赁期满后重新开展新一轮竞拍,如下一个租赁期由新的第三方承租方竞得,则本次租赁方可与新租赁方商谈所建的户外广告设施折旧转让费用,如15日内仍未谈妥,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视为放弃所建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由出租方恩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12、大型户外立柱式广告牌设施若连续使用,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每年需开展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评估鉴定,并将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提交出租方留存。 13.新承租人需自行开展现场勘测,了解点位实际情况。 14.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