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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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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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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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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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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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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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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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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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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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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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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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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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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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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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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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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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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本次招租标的为台山市赤溪镇赤溪圩和平街18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中土地面积为3974 ㎡(有不动产权证),地上建筑物面积为3764.69㎡(无证),具体以界址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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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台山市赤溪镇赤溪圩和平街18号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投,不接受联合竞投。 2.本次招租标的为台山市赤溪镇赤溪圩和平街18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中土地面积为3974 ㎡(有不动产权证),地上建筑物面积为3764.69㎡(无证),具体以界址图为准。 3.标的处于占用状态,原租赁合同10月底到期,标的具体交付时间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标的按现状交付,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标的内的一切杂物由竞得方自付费用清理;标的如需维修、加固的,费用由竞得方负责。 4.竞得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竞得方向出租方缴交第1个月租金和缴交50万元为合同保证金,汇入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竞得方需在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缴交当月租金。 5.本次招租标的用途为办公和生活住宿,竞得方必须合法使用租赁标的,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如需改变,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需行政审批事项的,请预先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并了解相关情况,经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证(如营业执照等后)方可实施,出租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费用由竞得方负责。 6.竞得方自主依法经营使用,缴交租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7.竞得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竞得方承担。 8.本次租赁的标的如需办理水电开户,开户手续由竞得方跟进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一切费用均由竞得方负责。 9.在租赁期内,竞得方须依法使用租赁标的,不得经营或储存危化品,一切经营行为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政府征用需要收回标的时,竞得方必须无条件交回标的,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0.竞得方在租赁期间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线路及消防设备设施),租赁期满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1.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图仅供参考,请竞投人实地看样,充分了解和考虑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2.竞得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私自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方,因转租、转包合同纠纷由竞得方与次承租人、受让人自行解决,与出租方无关;如竞得方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将租赁标的转租第三方的,出租方有权要求竞得方按最后一年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3.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方凭委托方出具的竞投保证金退款证明原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窗口申请,将竞投保证金全额退回原缴款账户。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14.其他约定条款,详见《租赁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