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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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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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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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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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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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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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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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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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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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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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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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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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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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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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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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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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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土地证面积3913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面积约2334.34平方米(土地面积可使用约2803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门口铺位占地约1110平方米)。有办公楼,停车场,小型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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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开平市三埠区祥龙北路27号
备注:
招租标的土地证面积3913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面积约2334.34平方米(土地面积可使用约2803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门口铺位占地约1110平方米)。 1、中标后给予承租方4个月装修免租期。 2、承租方中标后,自签订合同租赁合同之日起,3年内投入装修改造资金强度不少于93万元(如室内装修、外立面装修,设备投入等)。装修完成后,由出租方、承租方和监理公司一起验收,出租方聘请第三方造价机构对投入装修进行审核,造价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审核装修投入资金超过93万元,超出部分出租方不予补偿给承租方,如审核装修投入资金不足93万元,承租方则需以现金形式将差额补偿给出租方。 3、政府需征用发展或处置该土地时,招租方提前通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招租方不作任何赔偿和补偿给承租方。 4、承租方在租赁标的上的生产经营如涉及环保主管部门核准的,承租方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核准文件才能开展生产经营。 5、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6、招租标的物的建设许可具体以自然资源、交通和水利部门核定的控制线为准。 7、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合同项下租赁地块以及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上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没收承租方已交付的合同保证金,同时要求承租方付清所欠缴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7.1、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等; 7.2、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现行规定的租赁标的物用途的; 7.3、在经营中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拒不整改,触犯法律行为的; 7.4、拖欠应付招租方的租金(含部分)超过 2 个月的; 7.5、在租赁期间,非因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的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7.6、未能按照招租方的通知如期补足保证金差额的; 7.7、承租方违反合同的其他规定,构成严重违约的; 7.8、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8、合同终止时(包括提前解除和期满终止),承租方应按时腾空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上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内部设施均无偿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毁损。承租方添置的其他装置,设备可以搬走。 9、租赁房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租赁物地上原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改建、扩建等。 10、租赁期间,租赁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收储、拆除的。招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其它条件详见《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