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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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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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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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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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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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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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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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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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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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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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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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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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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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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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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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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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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109号501室房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投,不接受联合竞投。 2.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竞得人需缴纳3个月的成交月租金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凭委托方出具的竞投保证金退款证明原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窗口申请,将竞投保证金全额退回原缴款账户。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3.标的为空置状态,签订《租赁合同》后即时交付;合同期内免租期1个月。标的按现状交付,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标的内的一切杂物由竞得人自付费用清理;标的如需维修、加固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4.竞得人接收标的时已明确知悉标的投入使用年份较长,并接受标的可能存在瑕疵、破损。在租赁期间要维护和保管好租赁标的,并承担租赁标的修缮义务和安全整改费用,整改时需遵守城乡规划(城乡改造)、市创文工作的要求。 5.竞得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合法使用标的。租赁期间,竞得人应在确保标的安全后方可使用,标的因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竞得人全部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租赁标的如需办理水电开户,开户手续由竞得人跟进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其中属“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低压居民用电等的开户费用由出租方负责,其余一切费用均由竞得人负责。 7.在租赁期内,竞得人须依法使用房屋,不得经营或储存危化品,一切经营行为要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如需进行整改(包括 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整改),竟得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 因政府征用需要收回标的时,竞得人必须无条件交回标的,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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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109号501室房屋
备注:
8.竞得人在租赁期间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线路及消防设备设施),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9.租赁标的范围内有广告牌或招牌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出租方所有,竞得人仅可用于该标的的经营范畴。未经出租方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租赁标的范围内无广告牌或招牌的,如想申请广告牌或招牌使用,竞得人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10.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图仅供参考,请竞投人实地看样,充分了解和考虑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包括物理状况以及各项审批、验收情况均已明知并认可)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1.房屋无权属证明书,相关经营许可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竞得人如想用该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注册的,请预先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并了解相关情况。出租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12.租赁期间竞得人使用标的进行经营活动如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依法使用。 13.标的房屋仅作为居住用途使用,屋内装潢完好,家电、家具设施齐全,按现状出租。签定合同前须拍照留存房屋及设施情况,竞得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正常使用,经双方在“房屋设备清单”签名确认后,房屋正式交付给竞得人使用。竞得人如对室内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否则,因约定不明确、未及时提出异议导致的损失将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4.交付使用后房屋内的修缮以及房屋设施的损坏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竞得人负责,竞得人有义务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5.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网络费、燃气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因拖欠费用造成的后果由竞得人负责。竞得人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负全部责任。竞得人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16.租赁期间竞得人不得转租、转借房屋,不得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不得改变合同约定房屋用途或利用此房屋从事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扰民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并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