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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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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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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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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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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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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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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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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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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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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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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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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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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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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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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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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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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台山市海宴镇沙栏圩泰康路53号之一3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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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台山市海宴镇沙栏圩泰康路53号之一302房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投,不接受联合竞投。 2.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竞得人需缴纳3个月的成交月租金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凭委托方出具的竞投保证金退款证明原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窗口申请,将竞投保证金全额退回原缴款账户。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3.标的为空置状态,签订《租赁合同》后即时交付;合同期内免租期1个月。标的按现状交付,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标的内的一切杂物由竞得人自付费用清理;标的如需维修、加固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4.竞得人接收标的时已明确知悉标的投入使用年份较长,并接受标的可能存在瑕疵、破损。在租赁期间要维护和保管好租赁标的,并承担租赁标的修缮义务和安全整改费用,整改时需遵守城乡规划(城乡改造)、市创文工作的要求。 5.竞得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合法使用标的。租赁期间,竞得人应在确保标的安全后方可使用,标的因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竞得人全部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租赁标的如需办理水电开户,开户手续由竞得人跟进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其中属“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低压居民用电等的开户费用由出租方负责,其余一切费用均由竞 得人负责。 7.在租赁期内,竞得人须依法使用房屋,不得经营或储存危化品,一切经营行为要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如需进行整改(包括 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整改),竟得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 因政府征用需要收回标的时,竞得人必须无条件交回标的,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8.竞得人在租赁期间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线路及消防设备设施),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9.租赁标的范围内有广告牌或招牌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出租方所有,竞得人仅可用于该标的的经营范畴。未经出租方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租赁标的范围内无广告牌或招牌的,如想申请广告牌或招牌使用,竞得人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10.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图仅供参考,请竞投人实地看样,充分了解和考虑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包括物理状况以及各项审批、验收情况均已明知并认可)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1.房屋只有登记证,证号:台沙单字161号。相关经营许可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竞得人如想用该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注册的,请预先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并了解相关情况。出租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12.租赁期间竞得人使用标的进行经营活动如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依法使用。 13.房屋另附有约160㎡露天平台。 14.除本招租公告内容外,其他约定条款详见附件中的《租赁合同》样本。该租赁合同模板的合同条款作为本招租公告的组成部分,请竞投人充分阅读并理解后参与竞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