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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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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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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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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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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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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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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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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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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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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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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权益人:
权益证明:
备注:
1.本项目挂牌价23000万元,交易保证金800万元,加价幅度100万元/次,有偿使用范围包括鹤山市政府管理的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共计16927个,有偿使用权转让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预计为2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28年)。 3.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现状进行转让;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用途和现状予以交付。 4.本项目设施占用场地由政府方提供给有偿使用者用于项目建设运营使用,不涉及资产权属的转移,有偿使用者仅有使用权。项目运营期内产权不发生转移,待运营期满后,项目有偿使用权及相关设施移交给转让方。有偿使用者不得以转租、转让的方式处置其所取得的土地相关权益。 5.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按规定方式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6.成交后,竞得人须于3个工作日内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山分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7.竞投人竞得后由委托方对竞得人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竞投人资格条件之一的,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竞投保证金。 8.委托方以批准的实施方案将鹤山市公共停车位项目有偿使用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竞得人为鹤山市政府管理停车位(场)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须按照《鹤山市公共停车位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竞得人未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或违反协议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收回鹤山市公共停车位项目的有偿使用权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9.竞得人根据《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鹤山市公共停车位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针对本项目停车位的设置和使用条件,按智慧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编制智慧停车及充电桩设施建设方案,依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竞得人在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设备设施符合运营要求,提供优质的停车和充电条件,方便使用。 10.资金支付方式:在有偿使用协议签订后30日内竞得人向转让方提供的账号支付成交价格的60%;在协议签订后90日内竞得人向转让方提供的账号支付成交价格的40%。 竞得人逾期未付款的,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支付的有偿使用权费为基数,按照应付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计息,按照单利计息,双方另行协商除外。 11.签订《鹤山市公共停车位项目有偿使用协议》90日内项目转让方向竞得人办理交易标的交接手续。 12.其他未尽事宜在《鹤山市公共停车位项目有偿使用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