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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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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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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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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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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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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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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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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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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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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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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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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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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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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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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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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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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台山市台城石花公园路28号102、103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字第4322297号,为三房共证,其中,102、103房合计面积约150平方米),无申办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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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台山市台城石花公园路28号102、103房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投。 2、意向竞投人报名前要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标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和了解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标的一切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竞得人不得在成交后以未踏勘现场为由提出异议。 3、按标的现状出租,现状图仅供参考,房屋内一切杂物由竞得人自付费用清理。成交后,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3日内缴纳36180.00元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息退回。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方30天内交付标的使用。 4、标的如需维修、加固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5、竞得人在租赁期间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线路及消防设备设施),租赁期满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6、标的用于依法依规取得经营许可的项目。 7、租赁范围只包含室内区域,室外属公共活动场所,不得摆放经营广告、货架等物品占用室外场所。 8、经营期间不得排放废气、废物和废水到外环境;不得产生噪音污染;经营中产生的垃圾要日产日清,不得随意丢在公园范围,需运到附近的垃圾站或垃圾斗;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不得乱摆卖。 9、租赁期内,竞得人不得将铺位之全部或部分交由任何第三方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租赁合同或转租铺位。 10、房屋使用涉及费用(如电费、水费等)由竞得人负责; 11、竞得人须服从管理,如遇重大活动,须完全配合管理; 12、竞得人不得设商业广告,可贴售卖商品的海报,配合做好公益广告宣传; 13、租赁范围内不得出现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岗位,一经发现则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出租方可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 14、竞得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租赁标的,竞得人必须无条件交回标的,出租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给竞得人。 15、其他约定条款,详见《租赁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