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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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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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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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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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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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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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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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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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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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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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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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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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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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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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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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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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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恩平市政府控制的屋顶资源 20 年使用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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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恩平市政府控制的屋顶资源 20 年使用权项目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协议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签定的协议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本项目租赁期共计为20年,从《恩平市政府控制的屋顶资源20年使用权项目协议》(下称《项目协议》)签订之日起算,20年租赁期挂牌价为13000万元(以最终成交价为准),在竞租成功后10日内,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恩平市政府控制的屋顶资源20年使用权项目初步协议》(下称《初步协议》);项目公司在承租人竞租成功之日起1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项目协议》; 3、出租方将恩平市政府控制的屋顶资源20年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成立的项目公司,由承租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屋顶资源使用费支付; 4、“项目公司”是指承租人单独出资,在恩平市辖区内设立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公司,项目租赁期内不得迁出恩平市; 5、屋顶资源使用费支付:项目公司须在《项目协议》签订后90日内向出租方提供的账号支付屋顶资源使用费的50%,在《项目协议》签订后365日内向出租方提供的账号支付屋顶资源使用费剩余的50%。除非经政府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并无条件终止协议。逾期未付款的,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项之日止,以未支付的屋顶资源使用费为基数,按照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计息,按照单利计息; 6、本项目屋顶仅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同时建设相应的防护、监控、维护等配套设施; 7、在《项目协议》期满时,由项目公司移交屋顶资源使用权给出租方或恩平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项目公司自行拆除项目相关设施设备,或向出租方或恩平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无偿、完好移交相关设施设备,项目所有权益全部归属政府方。 8、本项目由承租人及项目公司负责承担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交易、运营等产生的全部税费; 9、本项目租赁范围为恩平市区域范围内政府控制的屋顶资源,可利用面积约为291601.76㎡,项目的屋顶面积以实际提供值为准; 10、20年租赁期内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安全责任由承租人及项目公司负责与承担; 11、项目建设须同时满足《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建设内容需符合《项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符合各级政府竣工验收规范和届时最新相关建设标准; 12、项目公司在项目租赁期内不得将屋顶资源使用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 13、项目公司应于《项目协议》生效日之日同时向出租方提交本项目的履约担保,担保形式可选择保证金、保函或保证保险。担保期自《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到项目移交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履约担保的金额为100万元,如项目公司发生《项目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出租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 14、其他未尽事宜在《初步协议》、《项目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