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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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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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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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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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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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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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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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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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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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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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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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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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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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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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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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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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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游泳池面积,共6500平米,共有三个游泳池,大池1250平米,中池625平米,娃娃池782平米。设施齐全,男女更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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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鹤山市沙坪街道北湖路5号
备注:
一、本标的挂牌价400200元/年,交易保证金50000元,加价幅度5000元/次;意向方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单位(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承租方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租方必须依法经营游泳场,严格按照《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证,必须购买游泳场公众责任险。承租方在经营管理期间,要严格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定岗定员定责,持证上岗,对各岗位要有专职领导不定期检查。游泳场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游泳场的大池和中池均已安装循环过滤系统,该过滤系统为之前承包人安装,由于该系统投资较大,新租户如继续使用该套系统,需按照前承包人安装该系统时的价值协商折价补偿给前承包人,如协商不成,新租户同意前承包人将该套系统拆除,新租户另行出资安装符合标准的过滤系统,直至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后才能开放。 3、在合同期内,承租方必须承担游泳场一切安全责任,不得利用该场进行损害公共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如发生安全责任等事故,承租方必须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采取及时的处理措施,如因承租方未及时处理导致出租方诉讼或承担责任,出租方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等。 4、除进行全面维修、清洗或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外,游泳场应当坚持每天正常对外开放(包括冬泳)。 5、鹤山市体育中心游泳场属政府投入的公共体育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免费低收费政策,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每天按规定不少于2小时实行免费开放;必须遵守有关老年人优待政策,实行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 6、承租方每年提供给出租方免费使用游泳场5天以内用于举办比赛、体校招生试训、救生员培训等用途,超过5天则出租方需向承租方支付租金。 7、在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游泳场用途,不得改变游泳场的建筑结构和原有布局,如需改造或装修要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同意方能进行。 9、本项目评估费用8000元人民币由承租方负责,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承租方支付给评估公司。 10、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游泳场转包给第三者经营。 11、出租标的的合同押金为10万元人民币,另水电费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待合同期满后,经双方现场确认,承租方无过错行为的,出租方20日内无息退还。 12、其他未列明条件,详见合同的有关条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