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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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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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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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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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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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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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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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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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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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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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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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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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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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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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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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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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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标的位于台山市都斛镇金星农场北围咸围,占地面积995.09亩,无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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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标的位于台山市都斛镇金星农场北围咸围,金星农场北围咸围标的四至范围:东至新会围垦淡水涌;南至金星排水河;西至高公路下侧(近金星排水河的三角塘除外);北至与新会交界处。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租。 2.承租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4个工作日内与台山市公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按竞拍成交价(即首年年租金)等额收取,合同签订日七天内全额缴交。合同保证金退回时间:合同期满,承租方缴清费用,出租方收回标的后,无息退回合同保证金给承租方。 3.标的缴交租金的周期为12个月,承租人应于每个周期起始的10天内完成缴交当期的租金。第一期租金为合同签订日起7天内缴交,合同期限最后阶段时长如不足12个月的,其租金应与上一周期租金一并缴交(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为北围咸围的土地及池塘,不包括标的范围用电设施、水电线路、地上建筑物、临建物等。标的用途仅作水产养殖,承租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安装光伏发电设施设备,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在养殖区内经营广告业务。 5.因租赁标的临近高速公路,承租方在经营项目范围内,不得超越面积养殖,不得破坏标的的地下水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 6.承租方须建立池塘尾水治理系统,并配套建设尾水综合治理设施设备,确保尾水处理后养殖尾水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本次招租范围已包含尾水排放设施用地,如尾水排放未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检验标准的,承租方要投入资金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如承租方因尾水排放及相关工作不符合环保要求被停产停业的,期间不影响租金交付。 7.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交付标的;标的按现状交付,本次招租范围为图片红线范围内 部分,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标的内的一切杂物由承租方自付费用清理;标的如需 维修、加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合同期内免租期3个月。 8.租赁标的如需办理水电开户,开户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予以协助; 9.环标的四周是公用进排水渠、应急排涝水渠,如因进排水沟渠、应急排涝水渠改造占用出租范围内的土地、池塘或沟渠(含石渠和土渠)进行整改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整改且出 租房不予任何补偿给承租方。承租方需协调处理好相邻养殖区、耕作区的关系。 10.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依法使用房屋,承租方不得经营或储存危化品,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政府征用需要收回标的时,承租方必须无条件交回标的,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1.水电设施(含变压器、高低压用电线路)由承租方自行投资和规范建设,并由承租方自行管理;生活用水由承租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水设施来解决,并由承租方自行管理。 1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动产、尾水排放设施、电力设施(含变压器、高低压用电线路)、自来水管道,合同终止或租赁期满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3.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图仅供参考,请意向承租方充分考虑和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参加竞租者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4.其他约定条款,详见《租赁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