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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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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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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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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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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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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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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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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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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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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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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数量:
规格: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本次交易活动。 2.十六艘没收的“三无”船舶(铁船四艘,钢质快艇两艘,增强纤维快艇十艘)作拆解处置。四艘船舶扣押在台山市四九停车场,三艘船舶扣押在江门市新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位于江门新会双水镇),两艘船舶扣押在台山市汶村交警中队内,三艘船舶扣押在台山市原海侨政府内,一艘船舶扣押在台山敬修学校旁修车厂,一艘扣押在台山市深井镇河西盘皇岛,一艘扣押在台山市深井圩,一艘扣押在台山市北陡派出所旁。拍卖标的按现状残值整体拍卖,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船舶证书。 3.竞买方须联系委托方对标的进行现场查勘,标的物所存在的任何风险由竞买方自行判断和承担,竞买方应对标的物的现状和拖带、拆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有充分了解,竞买方参加竞买即视为接受标的物的现状。成交后,竞得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资产,不得在成交后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对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提出异议,所有的风险和责任一概由竞得方自行承担。 4.标的成交价为竞得方已扣除船舶拆解费用后向委托方支付的总价,委托方不再就船舶拆解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成交后,竞得方需在《成交确认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台山市公安局罚没“三无”船舶转让拆解处置合同》,竞得方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标的物拖离至符合规定并经委托方书面确认的处置地点,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竞得方负责标的物的安全拖带、负责运输途中的污染防治及安全工作,防止被盗、被抢及其他污染环境等事故的发生,拖带、拆解、场地垃圾清理等后续工作及相关一切费用均由竞得方全部负责承担。 6.竞得方对标的物的拆解过程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并按委托方的要求对船体暗格完全拆除并进行切块分解处理,发动机打孔破坏处置,发电机、雷达等其他主要部件拆离船体。对标的物的拆解必须遵照“全拆解、不可逆、可追溯”的原则,保证标的物全部拆解,不得再流入市场。在拆解完成后,经委托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方能对残料进行处理。未经委托方书面验收合格的,视为竞得方未拆解完毕。 7.标的的拆解处置工作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计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详细未尽事宜,请详细阅知《台山市公安局罚没“三无”船舶转让拆解处置合同》例本,并了解其条款。 8、其他约定条款,详见《转让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