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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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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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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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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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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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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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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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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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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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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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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数量:
规格:
备注:
1.该标的挂牌价1400元,交易保证金400元,加价幅度50元/次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竞得人须在与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山分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 3. 竞得人须在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竞得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在与竞得人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计,第8个工作日起解除合同,并不予协助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过户手续。 4. 竞得人须在付清转让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货和办理过户手续。竞得人未按约定期限提货及办理过户手续的,为竞得人违约,转让方有权在竞得人缴清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第8个工作日起解除合同,并另行处置交易标的。竞得人已支付的款项中等额于交易价格的20%不予退还,作为竞得人应支付转让方的违约金,余额由转让方无息退还给竞得人。 5. 竞得人须承诺已知悉当地机动车变更过户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机动车受让的资格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机动车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不得转让标的用于与法律相抵触的用途。 6. 竞得人对交易标的在搬迁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问题负全责。竞得人从提货之日起负责交易标的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7. 以提货时间为标准,交易标的如有未处理违章的,提货前违章由转让方处理,提货后违章由竞得人处理。 8. 在办理交易标的过户手续时。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出具必要性的支持文件,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9. 竞买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同所转让标的品质、瑕疵等一切情况,转让方不受理竞买人竞得后对转让标的提出的任何要求,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实物现状确认,责任自负。 10.未尽事宜,详见《实物资产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