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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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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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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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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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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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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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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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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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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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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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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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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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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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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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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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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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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标的位于台山市三合圩新市中路32号三合糖厂厂内土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占地面积约24039㎡,建筑面积约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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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标的位于台山市三合圩新市中路32号三合糖厂厂内土地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租。 2.承租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需缴纳3个月的成交月租金为合同保证金。 3.本次出租标的为三合糖厂厂内约24039㎡土地及附着物(包括10栋房屋,80KVA变压器1台,250KVA变压器1台,约60米三相四线低压供电线路及配套电盘)。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交付标的;标的按现状交付,具体以出租方移交时状况为准;标的内的一切杂物由承租方自付费用清理;标的如需维修、加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合同期内免租期3个月。 4.承租者须出资对标的房屋进行补强加固,确保安全后才可投入使用。对补强加固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房屋,承租者需经出租方审批后,方可进行清拆工作(清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者不得使用标的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高污染、高噪音等对周边居民生活或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业。 6.租赁标的如需办理水电开户,开户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予以协助;其中属“一标的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低压居民用电等的开户费用由出租方负责,其余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7.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依法使用房屋,承租方不得经营或储存危化品,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政府征用需要收回标的时,承租方必须无条件交回标的,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8.标的范围内广告牌位置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私自经营使用。 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线路及消防设备设施),租赁期满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0.出租标的只有权属证明书,承租人如想用该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注册的,请预先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并了解相关情况。出租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11.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图仅供参考,请意向承租方充分考虑和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参加竞租者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2.其他约定条款,详见《租赁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