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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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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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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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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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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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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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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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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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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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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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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数量:
规格: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本次交易活动。 2、本批标的为台山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处置的无人认领或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无主财物,上述标的不作为市场流通保证。如需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请买受人自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所需手续和相关证照等。 3、所有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方声明不承担标的品质、真伪、安全性能及其他相关责任,请竞买人谨慎竞价。 4、竞买人须联系委托方对标的进行现场查勘,没有对标的进行查勘者被视为接受标的现状。竞买人网上报名视同竞买人已进行现场踏勘并接受标的现状,竞买人不得在成交后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对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真伪等提出异议。 5、竞买人应对标的物进行充分了解,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为接受和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交易中心的交易的规则,标的物使用、流通等如出现无法预知的风险,一概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本标的按其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委托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数量和真伪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7、委托方移交的资产以清单的内容及竞买人竞价前对标的物的了解、实地察看为依据。委托方不保证移交的标的物无瑕疵,竞得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资产。 8、成交后,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在签订《转让合同》7天内自行搬运所有标的物。 9、移交标的物数量是以委托方提供的数量为转让依据(详见附件),成交后以实物的实际数量移交、或多或少,成交关系不变,成交价格不变。标的物的运输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10、其他约定条款,详见《转让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