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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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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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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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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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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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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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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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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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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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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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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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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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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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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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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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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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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开平市水口镇海门路73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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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开平市水口镇
备注:
(一)承租方须于签订《租赁合同》后5天内向出租方交纳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成交价的三倍),如承租方无违约,出租方在合同期满后2个月内将合同保证金(不计算利息)退回给承租方。 (二)市政府需征用发展或处置该土地时,出租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合同。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和补偿给承租方。 (三)承租方在租赁标的上的生产经营如涉及环保主管部门核准的,承租方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核准文件才能开展生产经营。 (四)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五)招租标的物的建设许可具体以自然资源、交通和水利部门核定的控制线为准。 (六)承租方向地块属地镇街年缴税额须不低于8万元/亩。 (七)由于土地部分闲置失修,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对土地河堤进行加固建设。 (八)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合同项下租赁地块以及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上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承租方已交付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同时要求承租方付清所欠缴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等;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现行规定的租赁标的物用途的; 3.在经营中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拒不整改,触犯法律行为的; 4.拖欠应付出租方的租金(含部分)超过 3 个月的; 5.在租赁期间,非因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的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6.承租方违反合同的其他规定,构成严重违约的; 7.承租方未按规定完成河堤加固建设,开展经营活动的; 8.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九)根据河道管理的相关条例,承租方在该地块护岸的背水侧应预留10m为河道管理范围,作为河道日常管理及应急抢险的通道。在经营时严禁阻塞应急抢险通道和堆放重物。 (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河堤建设、使用和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财产或人员伤亡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一)合同终止时(包括提前解除和期满终止),承租方须在合同终止日起5天内按现状交回给出租方,租赁标的物上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毁损。承租方添置的其他装置、设备可以搬走。 (十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地上原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改建、扩建等。 (十三)租赁期间,标的物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收储、拆除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将标的物按现状交回给出租方,出租方及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 (十四)其它条件详见《租赁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