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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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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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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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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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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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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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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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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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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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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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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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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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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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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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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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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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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外墙以抹灰饰面,室内大通间,地面铺设地砖,装有卷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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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1-2号第7卡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及相关合同,承租方于签订合同当天向出租方交纳三个月的租金额作为租赁保证金。 3、标的物不得用于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业。 4、租赁期间,出租方承担标的物租赁税费,承租方承担自身经营产生的税费、垃圾费、水电费、卫生清洁费和治安费等费用和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以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 6、承租方在接管租赁房屋之日起 30日内应当完成对租赁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出租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后才可正式进场经营。 7、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终止,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水、电、消防设施、装饰物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 8、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物业,且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1)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政府拆迁、征收、征用标的物;(2)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出租方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出租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3)出租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 9、特殊事项:(1)租赁期限为五年;(2) 标的物内的杂物和垃圾由承租方负责清理及承担清理的费用,且不设装修免租期; (3) 所有标的物没有配备消防设施;(4) 江门市仓后区高第里5号首层第1卡至第5卡,该标的不得作经营餐饮之用。 10、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