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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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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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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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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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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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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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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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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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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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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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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数量:
规格: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本次交易活动。 2.本次交易标的包括:移动式垃圾压缩箱1个、台式电脑2台、办公电脑1台。属于环卫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垃圾压缩箱和业务办公电脑。上述资产存放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80号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内。 3.竞得人须在与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山分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 4.竞得人须在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竞得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在与竞得人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计,第8个工作日起解除合同,并不予协助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过户手续。 5.竞得人须在付清转让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货或办理过户手续。竞得人未按约定期限提货及办理过户手续的,为竞得人违约,转让方有权在竞得人缴清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第8个工作日起解除合同,并另行处置交易标的。竞得人已支付的款项中等额于交易价格的20%不予退还,作为竞得人应支付转让方的违约金,余额由转让方无息退还给竞得人。 6.交易标的在移交过程中所产生的搬运、装车、运输等一切费用、耗损以及安全责任问题由竞得人承担。若违反本条,引发的作保责任和后果由竞得人负责,与转让方无关。竞得人不得将转让标的用于与法律相抵触的用途。 7.标的物按现状转让,标的物数量是以转让方的实际数量为转让依据。竞买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同所转让标的品质、瑕疵等一切情况,转让方不受理竞买人竞得后对转让标的提出的任何要求,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确认,责任自负。 8.竞得人在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并缴清全部转让款后无息原路退回。如竞得人不能按照本合同履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该保证金,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 9.未尽事宜,详见《实物资产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