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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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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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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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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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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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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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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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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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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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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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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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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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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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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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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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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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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座落高沙工业区,距离码头500米,接滨江大道,交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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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江门市蓬江区高沙中路30号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并汇入指定账户,在合同期限届满,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约定的或租赁时间不足一年而退租的,出租方将有权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租金按月缴交,自双方于合同签署起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一次3%计算租金直至租赁期满。 3、租赁双方于合同签署日起10日内正式交接标的物。 4、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现状,如需装修、改建的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以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 6、装修费及水电费:水电安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报装和承担费用;租赁期内的管理费、水电费、装修费、房屋及设备维修费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期内,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提前6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政府征收、征用标的物; (2)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出租方主管部门(包括江门市国资委、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要求出租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 (3)出租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 (4)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要在限期内要搬迁的; (5)承租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 (6)承租方对出租方实施诋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 8、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终止的,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等)和不可拆卸设施、装修物,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 9、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