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
租赁个数:
*
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
租赁期限(年):
年
*
租赁期限(月)
月
*
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
原租赁合同期限:
*
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
币种:
人民币
*
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
挂牌价:
*
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
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
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
加价幅度:
*
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
标的简介:
标的物为钢混结构,石米外墙,外观一般。
*
标的坐落(存放)地:
江门市建设二路与育德路交叉口西侧地段A地块内(江门市腈纶厂)。
备注:
管理费1元/㎡/月 1、竞价保证金由竞租方在竞租前划入招租机构指定账户,竞租方需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租。竞租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出租方提供合同给招租机构后,招租机构将竞租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回;如竞租成功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或违反竞租其他约定的,出租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竞租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竞租成功者在签订《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向出租方缴交履约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竞租方的竞租保证金。 3、所有招租物业均没有免租期。 4、招租标的竞拍成功后,签订合同的出租方为江门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由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取。 5、物业按现状出租,一切有关修缮工作由承租方自行处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负。 6、装修前按电气规范要求重新敷设电源线路和安装漏电开关;按消防规范配置消防器械; 7、物业建筑外墙只限用于本物业内经营事项的公告或广告,除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全部内容为公益性广告外,不得用于与本物业内经营不相关事项的公告或广告。如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或行为须经城监部门批准,则报批手续及费用(如有)由承租方负责。 8、租赁期间,出租方承担标的物租赁税费,承租方承担自身经营产生的税费。 9、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三十天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 11、承租方在接管租赁房屋之日起 30日内应当完成对租赁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出租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后才可正式进场经营。 12、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终止的,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等)和不可拆卸、装修物,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 13、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物业,且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1)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政府征收、征用标的物;(2)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出租方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出租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3)出租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 14、竞租者有权了解清楚租赁标的物的合同条款。 15、未尽事宜,详见正式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