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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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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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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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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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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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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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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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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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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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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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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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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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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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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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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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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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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水塔旁边的7000平方米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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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标的位于恩平市大槐镇沙栏管区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备注:
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 2、租赁期为5年,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3、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不包括开具税务发票的税金,此项税金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负责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不限于租赁费、工商税费、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城市管理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等)。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以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 5、租金支付方式:每季缴交一次,先交费后使用,乙方必须在每季提前10天缴交租赁费给出租方(具体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出租用途:汽车驾驶练习场。 7、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缴交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并先向出租方缴交3个月租赁费后,方可进场经营。 8、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搭建的简易房屋的评估现值为人民币388,292.50元,竞得租赁权的承租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按上述评估价不含税金一次性支付补偿给原承租人(此补偿款不包括开具税务发票的税金)。 9、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