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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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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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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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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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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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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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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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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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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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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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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数量:
规格:
备注:
1、挂牌价79500元,加价幅度1000元/次,交易保证金20000元。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现状进行转让; 3.受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现状予以受让; 4.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办理交易标的交接手续; 5.受让方应在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6. 意向受让方必须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在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保证金交纳页面中选择一间银行交纳 20000 元保证金, 受让方承诺自车辆交接之日起7个工作日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完成所转让车辆权证变更和过户手续。 7.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于竞价活动结束后,原路退回; 8.标的车辆已购买的2020年车船税及交通强制保险已与2021年11月26日到期; 9. 受让方必须办理且自行办理过户等手续,因受让方自身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逾期或无法注销或过户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只提供协助仅限于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需要转让方出具的资料; 10. 如查实标的车辆有未处理违章的,以车辆交接时间为准,交接前的违章由转让方处理,交接后的违章由受让方处理; 11. 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当地机动车变更过户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机动车受让的资格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机动车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机动车权属变更手续,因受让方自身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逾期或无法变更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13.受让方须充分了解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将转让标的用于与法律相抵触的用途; 14.标的转让后,车辆转移由受让方自行处理,车辆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及转移期间若发生事故所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5.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期为2028年 11月29日; 16.标的原为营运车辆(营运性质为公路客运),故受让方需转出江门市范围。 17.转让方只转让标的车辆,车牌号码不参与转让,竞买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同所转让标的品质、瑕疵等一切情况,转让方不受理竞买人中标后对转让标的提出的任何要求,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确认,责任自负。 18.未尽事宜,详见实物资产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