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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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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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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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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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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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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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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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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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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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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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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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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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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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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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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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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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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南山路298号101室等共十二项物业位于江门市高新区内,南山路可通往高新区、五邑路等及其他主要路段,且有多条公交线路通过,交通十分方便,附近有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亿都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配套完善,人流量较多,商业气氛较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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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南山路298号107室
备注:
1、出租物业产权方为江门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授权委托江门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分别有厂房及商铺。 2、租赁期为5年,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增幅详见附件备注栏。 3、因本项目租赁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4、上述保证金由竞租方在竞租前划入招租机构指定账户。竞租方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租,竞租成功并签订合同后,保证金(详细见附件)原路退回;如竞租成功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或违反竞租其他约定的,出租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详细见附件)(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竞租不成功者,竞租保证金原路退回。 5、南山路298号101室等共十二项物业在租赁资产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垃圾费应当由竞租成功者并签订合同者(以下简称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6、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终止的,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等)和不可拆卸设施、装修物,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 7、竞租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及相关合同,租赁的约定以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以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 9、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须于每月的 20 日前向出租方交纳下一个月的租金; 10、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承租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1、承租方在接管租赁资产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对租赁资产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竞租成功者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竞租成功者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如需改变租赁资产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但在修缮、改建以及加装其它设备等行为前,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附上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江门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及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答复后方可进场施工,一切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 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租赁资产中新增加的不动产和固定装修设施,在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时,不得进行任何拆卸(经甲方同意的除外),甲方也不需要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 13、未尽事宜,详见正式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