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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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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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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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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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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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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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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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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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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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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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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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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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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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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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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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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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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标的位于台山市台城镇平安街45号,建筑面积约13平方米,土地证号:台府国用总字第002508号、字台城第000176号,无房产证。目前出租用作门店,出租合同已到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评估月租金368元为底价,租期六年,年租金每两年递增5%为条件,通过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向社会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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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存放)地:
标的坐落于台山市台城镇平安街45号
备注:
1.公开招租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租。 2.成交后,承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以6个月的成交月租金额为合同保证金。 3.成交后,出租方按现状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若原租户竞拍成功,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出租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若新租户竞拍成功,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4.水电由承租方自行申报安装,出租方协助提供资料,其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标的不能生产和储存危化品、不得储存和加工稻谷。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需保证消防设施投入满足当地政府的消防要求。 7.其他约定条款,详见《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