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参考面积:
平方米
*
租赁个数:
*
租赁期限单位
年
月
*
租赁期限(年):
年
*
租赁期限(月)
月
*
标的现状:
空置
占用
*
原租赁合同期限:
*
评估报告基准日:
评估报告有效期:
*
币种:
人民币
*
金额单位:
评估价:
批准价:
*
挂牌价:
*
保证金金额:
元
保证金金额(大写):
*
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否
是
*
限时竞价周期:
分钟
秒
*
加价幅度:
*
有无保留价:
无
有
租金信息
合计(元):
总计(元):
*
标的简介:
标的位于川岛镇上川飞沙滩二区22号,位于飞沙滩旅游区内,无抵押无查封。
*
标的坐落(存放)地:
位于川岛镇上川飞沙滩二区22号,位于飞沙滩旅游区内,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租。 2.承租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需缴纳3个月的成交月租金为合同保证金。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线路及消防设备设施),租赁期满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按现状出租,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交付标的,不设免租期。 5.标的范围内广告牌位置属出租方所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承租方不得私自使用。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经营或储存危化品,且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政府征用需要收回标的时,承租方必须无条件交回标的,出租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给承租方。 7.请意向承租方充分考虑和了解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参加竞租者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招租标的品质和瑕疵等一切情况,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所招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其他约定条款,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9.承租方须按照相关规划部门的规定使用标的。